营销点收货款应在当地缴税
录入时间:2004-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4信息】 最近,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电机生产
企业驻广昌的营销点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营销点成立一年来在为总部宣传、介绍
产品时还顺便销售产品;营销点收取货款,并给买主开具收据,发票则由总部统一开,
税款也集中在总部缴纳。稽查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销售的产品作了补税、罚
款的处理。对此,营销点负责人认为是重复征税。
税务稽查人员向他解释,对分支机构(即营销点、分公司、办事处等)该不该在
所在地纳税,有没有销售行为是关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具体的规定:对
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货物的机构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
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情形,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
发生上述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上文提到的营销点向购货方收取了
货款,因此,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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