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留抵税款应作退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
12月销售估价入账商品,由于2张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2月底才收到,
2004年1月才通过国税局认证,造成12月当月实现税金27.8万元。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应在认证通过的当
月申报抵扣。由于正逢年底跨年度,故造成该企业大量进项留抵税款。现企业存货已
全部售完,由于种种原因要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仍有16万余元的留抵税款,企业
咨询能否申请退税。
答:由于增值税法规对企业注销时存货及进项留抵税款处理规定不甚明确,经
核实如果企业反映情况属实,这笔留抵税款有别于存货存续下的留抵,只是抵扣时间
差形成的税负,企业不再经营,留抵税款无法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按照增值税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整个经营期应允许抵扣所有
进项,所以这笔留抵为企业多缴税款,为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原则,应将这笔进项留
抵税款作退税处理。(h200408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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