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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定税需及时调整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近日,按月足额缴纳定税的个体户张某, 因偷税被罚款4964.33元。   个体工商户张某,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修理并兼营汽车配件。增值税 缴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2003年1~8月月定税200元,2003年9~ 12月月定税调整为300元。2003年1月~12月按期缴纳定税2800元。   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发现,张某2003年元月至12月发票存根联反映修理修配 收入224873.20元,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为212144.53元,应纳增值 税12728.67元。张某实际经营额已超过税务机关对他核定定额的30%以上, 而张某未申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造成少缴增值税9928.67元。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十五 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 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因此,张某 在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以上而未申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行为属 偷税行为。   当地国税局依照《税收征管法》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张某作出补缴增值税9928.67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4964.33元的处理。   在此,向缴纳定税的个体户提个醒:当你的实际经营额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高到 一定幅度时,要及时申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以免承受税收风险。 (a200408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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