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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如何成为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某纳税人问:最近接到有关税务部门的通 知,说从现在起,凡新办的商业企业如注册资金未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聘用员 工不足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两项条件是同时并立的? 还是二者取一的?   答:根据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规定: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 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 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 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 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上述规定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通知之日起实施。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 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 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 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所以,根据以上文件可知,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是必 须同时具备的条件。(a200408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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