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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结余电费”也应照章纳税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前不久,某县国税局干部在对该县电业局 实施税务检查时意外发现,1994年以来,该局的“结余电费”收入没有在收入账 簿中体现,而是在该局下设的农电管理总站核算(非独立单位),并且一直没有申报 纳税。于是,检查组从2002年起往前延伸检查到1997年,初步查出“结余电 费”收入为860万元,涉及税额140万元。经询问,县电业局负责人讲,这是全 省农电系统统一核算模式,“结余电费”不应纳税。   所谓“结余电费”,就是农电发行企业在农电发行中执行的省定最高限价与基础 综合电价+高压线损折算电价+变损折算电价+低压线损折算电价之间的差额。对此 问题,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规定,“结余电费”应确定为销售额,且 目前国家没有关于此项收入免税的规定,所以应照章纳税。其次,由于电业部门未按 照规定设置账簿,账外设账,且隐瞒收入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应依据原、新《税 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a200408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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