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收购发票在未入库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问:开具收购发票在未入库的情况下是否
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号: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
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
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进项税额。
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
抵扣。
后又根据国税发[2003]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进
项发票的抵扣时限仍要执行国税发[1995]0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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