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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固定资产具体指什么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上述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是不 是指所有的旧机器设备,还是另有规定?上述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那 么以前相关规定是否自该日起失效?   2002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重新予以明确。 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 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从2002年1月1日起,之 前有关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均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 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规定的纳税人“使用过的 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使用过 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 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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