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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管理 

录入时间:2004-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4信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从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新 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 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通知同时指出,第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管理;第二,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 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 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第三,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 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通知强调指出,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 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 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 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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