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票手续简化了
录入时间:2004-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4信息】 红光材料厂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因规模较
小,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长期以来,红光材料
厂因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遇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得跑到
税务所去请求代开发票,不仅费时费力,有时还不能顺利开到发票,影响了生意。从
7月1日起,红光材料厂遇到的这种麻烦有望大大减少。因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取消了“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源自《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
[1994]058号)。该《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
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以前,小规模企业
要求税务所代开发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取得
要求税务所代开发票的资格。企业要取得该项资格,必须符合“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
务”的条件,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财务制度不健全,对税法知识掌握不多,纳
税上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往往不容易取得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资格。为此,国家
税务总局曾经发文重申,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发票的工作,不
能刁难纳税人。
此次,该项审批项目取消后,小规模企业省去了事先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的程
序,可直接到税务所要求代开发票。当然,企业要求代开发票,必须有真实的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业务,不能虚开发票骗取扣税。
但是纳税人应该注意,审批项目取消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取消小规模
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4]895号)。该通知规定:取消审批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4]68号)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上传和比对
审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还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
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
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税额即时征收增值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
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
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国税发[2004]68号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应将当月所
代开发票逐票填写、报送《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与纳税人有关系的内容是:要求自
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
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
《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
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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