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企业经理不再抱怨
录入时间:2004-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4信息】 某饲料生产企业的财务经理对税务机关对
饲料免税的审批颇有微词。
2001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调整了饲料产品免税的政策。该《通知》明确了免
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并规定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
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
税手续。
该经理不满的是,虽然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范围包括单
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5大类,但具体的某些饲
料种类能否归入其中的一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时会产生分歧。该公司的一种浓缩
饲料经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后没有得到批准,理由是该饲料产品不能归入浓缩饲料范围,也不能列入
其他免税饲料的范围。该经理说,饲料品种层出不穷,税务机关不是专业的饲料检测
机构,既然检测机构已经出具了合格证明,税务机关凭什么不给予免税?但税务机关
如此认定,企业也无可奈何。
该经理的不满,从今年7月1日起有可能不复存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
台了《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4]884号),明确了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办法。该《通知》规定: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
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
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经过备案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省却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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