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兑废渣的比例能否按体积计算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问: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对掺兑
废渣的比例能否按体积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
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
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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