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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何界定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果除经营废 旧物资外还经营有其他项目,而不是废旧物资专营单位,其经营的废旧物资部分能否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文件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 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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