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问:我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财务经理,
2003年我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宅(110平米,现已经居住1.5年),现在因
工作调动,我可能要将这套住宅销售,因为现在房价上涨挺快的,我这套房子增值很
多,请问,我出售的这套住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
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
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
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
不论何时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按你所提供的相关情况来看,你的
住宅面积只有110平米,所以是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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