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取消后,出口产品应否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生产单板,全部出口,退税率为13%,2004年1月1日起出口单板不再
享受退税,问:该公司今年出口单板是否应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规定,该公司2004年出口单板属取消退税率的产品,所
以这部分产品不能再享受零税率。因此,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
“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提取销项税额。(h2004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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