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导读: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2003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
以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
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
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
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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