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最新税收政策导读: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2003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 以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 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 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 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3-139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