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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人员将凭免税加油充值卡购买自用免税汽、柴油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 1346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 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随着驻华外交人员居住的分布区域 不断扩大,指定加油站加油已不能满足外交人员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外国驻华使馆 及其人员购买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中石油)各指定一家销售公司(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凭外交部礼宾司 核准的“驻华使馆及其人员在用车辆统计表”,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免税加 油充值卡。每辆车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公司购买一张充值卡,卡上印有车辆牌照号码, 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他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 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二、免税加油充值卡,可在中石化和中石油在京的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 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四、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该机构比照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享受待遇的人员, 可参照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的作法,享受免税加油的待遇。   五、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及其人员购买的免税汽(柴)油,请有关省、 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5-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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