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最新税收政策导读: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 025号文件规定: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 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 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 (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 税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 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 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四、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 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 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 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 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3-14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