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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在2004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 03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 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 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 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3-14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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