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最新税收政策导读: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 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 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 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2-54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