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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抵扣“全接触”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 号)的出台,《废旧物资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以下简称“软件”) 的公布,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了对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在操作中,纳税人应特别留 意以下几方面。   申报口径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第7栏和 第30栏已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依据普 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从2004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按 此新口径进行纳税申报。   若废旧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 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 销售额”和第9项“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第16栏中“免税货物”等栏目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059号)规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 续。”因此,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应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现行《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没有与“免税货物及劳务”有关的栏目, 在新政策出台前,建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废旧单位在纳税申报表中加注废旧物资销 售额和其中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   免税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单位销售其收 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以此规定为主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管理主要包含以 下内容:   免税主体 免税主体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这里所称“单位”,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不包括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   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免征增值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自2003年6月1 日起,可按照财税[2001]7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免税客体 免税客体是废旧单位销售的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废旧单位利用废旧物 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废旧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 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票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收购发票应由收购单位在支付个 人款项物资(如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而不能由废旧单位开 具收购发票。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 章。而此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 用章。   申报资料 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 开具清单》,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从2004年3月份申报期开始, 纳税人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若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 清单》。   抵扣管理   根据财税[2001]78号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 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此规定为主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入废旧物资的抵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抵扣主体 抵扣主体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里所称“企业”,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应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而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人”。   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 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 入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3年6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的其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这类废旧物资, 可按照财税[2001]7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抵扣条件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应注明“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 物资”。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 时,加盖财务印章,并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   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 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 送税务机关。从3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低扣清单》的,该 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 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 “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 资抵扣清单)。(bu2004061001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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