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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期为90天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经常发生废旧物资购进业务。最近,公司会计到主管国税局询问 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 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 自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之日起至6月10日为90天,应在6月10日前申报抵如;自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之日起至6月11日为90天的,则应在7月10日前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 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bu2004061001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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