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货款先开发票 一单位大意吃了哑巴亏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肥城某煤矿将煤卖给济南某化工厂,在化
工厂还没有支付煤款的情况下,煤矿竟开具了发票。由于化工厂一直拒绝付款,煤矿
遂将化工厂诉至法庭。昨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肥城某煤矿将煤卖给
济南某化工厂,在化工厂还没有支付煤款的情况下,煤矿竟开具了发票。由于化工厂
一直拒绝付款,煤矿遂将化工厂诉至法庭。昨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据煤矿的有关人士讲,1999年8月,济南某化工厂从他们煤矿购买了原煤140吨,单价
180元,总计25200元。应对方要求,煤矿于同年9月1日向这家化工厂开具了增值税发
票一张。但货款后经煤矿多次催要,化工厂却一直拒绝支付。2003年11月,煤矿持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将化工厂诉上法庭,要求化工厂支付欠款及损失。而化工厂
称,他们已经将货款付清了,煤矿出示的发票本身就是他们已经付清货款的证据。法
院审理后认为,煤矿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化工厂又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增值税
发票复印件主张债权,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李金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惯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不是债权凭证,煤矿以此为证据,
难以证明化工厂未付过货款,所以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