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券是提货单还是收款收据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我是一家大型超市,春节前夕,不少单位
向我公司购买了购物券,每张购物券面值1000元,共销售521张,取得金额
521000元。消费者凭购物券领取自己需要的商品,消费金额必须不满1000
元的不退款,超过1000元的另外补足货款,消费者需要发票的,领取商品时出具
发票。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时,认为我公司推迟了税款的申报时间。根据《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认为我公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取
得价款的当天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请问:购物券到
底是提货单,还是收款收据?
答:首先必须说明,我国是禁止销售购物券的,国务院曾明令禁止“购物券”。
下面再来讨论购物券到底为何物。
销售购物券时,收取现金,出具购物券,但购物券上并没有列明商品名称及数量。
购物券的作用只是证明收取了1000元的现金,购物券持有者只能购买不超过购物
券面额的商品。仅此,就能充分说明购物券不是提货单,而是收款收据。因此,这种
销售方式应当归结为“预收款销售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
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公
司将销售购物券作为预收款处理,然后待实际发生商品时再作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
税额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还可以反证:假如购物券属于提货单,那么销售购物券时就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待售商品适用税率既有17%,又有13%,还有免税商品,那么销项税额该如何
计算呢?显然,将购物券理解为提货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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