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回收经营废旧物资减税要有三个条件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
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通知》指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
体经营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
惠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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