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如何申报抵扣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的电子信息。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5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 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 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 期不再准予抵扣。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