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如何申报抵扣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的电子信息。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5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
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
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
期不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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