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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缴纳增 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 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 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 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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