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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 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 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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