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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不带 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18号)。   《批复》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 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 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 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 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点评]: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一 直为纳税人所关心。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 151号)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是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 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把这两种机械调整到“农机”的范围,也就是说,这 两种机械可以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了。但本编辑经常接到各地经营不带动力手扶拖 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纳税人的电话,反映虽然看到了这两种农机按照新文件执行优 惠税收政策的文件,但是,有的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这给他们的 经营带来了不便。为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 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执行的具体时间,本次 《批复》作出了回答。希望经营这两种农机的纳税人分清相关文件执行的时间,正确 纳税,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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