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项规
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非常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许
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经营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政策上没有明
确。为了更有力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发文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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