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十七、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
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
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
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税[2001]141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
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
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铸锻企业自营出口
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
法。
3.财税[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①农膜;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
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
酯等48种农药;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2)对生产销售的
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
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3)对原征收
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
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4.财税[2001]119号《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
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2)企
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
分不予返还。(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
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略)、附件二(略)执行。
5.财税[2001]121号《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8
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
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国税函[2002]812号文件明确: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
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财税[2001]71号《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7.财税[2001]46号《关于停止执行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
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财税字[1994]071号、财税
字[1998]31号、财预明电字[1994]第3号、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
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8.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
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
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
《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
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
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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