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具备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十六、具备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手续的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一)资料
某体育器材厂2000年3月份开业,主要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销售对象为学校、
体委等部门。2000年实现含税销售额318万元,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该企业
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8万元。2001年1月,
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其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决定对其补缴增值税。试计
算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二)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应补缴增值税=318÷(1+17%)×17%-18=46.21-18=28.21(万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