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资料1:
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2002年9月发生下列
业务: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贷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
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含税售价245700元。
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3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
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
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未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
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1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货款已经支
付,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进口原材料1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
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
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资料2:
某机电设备配套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发电机组。2002年3月份发生下
列业务:
(1)将X型号的发电机组销售给甲公司一台,售价300000元;销售给乙公司3台,
单台售价320000元;销售给关联企业丙公司一台,单台售价200000元;将X型号的发
电机组一台用于向丁公司换取原材料。
(2)当月生产一种新产品Y型号的发电机组2台,生产成本每台250000元。一台用
于对外捐赠,另一台用于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3个月(2002年4-6月),月租金
3000元,于每月月初支付。
(3)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00元,上期无留抵税款。
要求:计算该公司2002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解答
1.(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
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
项费用: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
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此外,对价外费用以及一般纳
税人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应注意换算
成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应纳销项税额=[3×30000+3510÷(1+17%)]×17%=1581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应当注意,无论购货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
款日期支付货款,销货方均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定销项税额。
应纳销项税额=81900÷(1+17%)×17%=119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本月发生的代销商品不计销项税。
(4)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③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股东、集
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分配给
股东。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0%)×17%=6545(元)
(5)购进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税率
=[120000+(120000×50%)]×17%=30600(元)
运费进项税额=(5000+100)×7%=357(元)
进项税额合计=30600+357=30957(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810+11900+6545-30957
=3298(元)
应当注意:第一,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那么,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中应再加上消费税税额;第二,进口原材料在报关地缴纳的增值税应作为当期进项税
额处理;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这里仅指普通发票,不含定额发票和邮寄单据)
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挑选费等)之和的7%(从1998年7
月1日起,运费扣除率由原来的10%调减为7%)计算进项税额。
2.(1)将X型号的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丙公司,售价明显偏低,应按同期同类加
权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将同型号的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加
权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
X型号产品加权平均售价=(300000×1+320000×3)÷(1+3)=315000(元)
(2)将新产品Y型号发电机组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处理,将自产设备用于对外
出租,实际上是将自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也应视同销售。由于Y型号产品无同
类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Y型号产品组成计税价格=250000×(1+10%)=275000(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00000×1+320000×3+315000×2+275000×2)×17%
-150000
=(300000+960000+630000+550000)×17%-150000
=2440000×17%-150000
=414800-150000
=264800(元)
解题指导: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当注意三点:①上述第3、4两大项视
同销售行为,可总结为:凡是自产的货物无论是对内(指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还是对外(指对外投资、捐赠、分配、奖励等)一律视同销售;
凡是外购的货物对外应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也不得抵扣)。②第3、4项视同销
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③视同销售行为如无同类货物平均销售
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成本利润
率”除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另有具体规定),一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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