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二、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2002
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
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
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2001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1年
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2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2年7月8日收取押金
13000元;2002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1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
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
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
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1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
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
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
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兼营饮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由于未能准确核算,应当并
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
应当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并
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
销售额征税。另外,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
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该企业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
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采取分期付
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商业企业,如果销售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
间分期付款,其进项税额必须在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即通常所说
的“款不付清不抵扣”)。对照上述规定,该企业本月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
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
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停止执行。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
这里应当注意: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
的扣除率计算。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
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
经抵扣的,应当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通常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价乘以适
用税率进行的,但是,由于计算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按含税价乘以扣
除率),在计算转出额时,应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含税价,再进行计算。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0%)]×10%=1200(元)
7.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综上,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5085.47)-(3000+6000-1200)
=56085.47-7800=48285.47(元)
解题指导:
按照增值税的“链条”原理,不征增值税的行为(项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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