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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和内部供货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2004信息】 最近,某地税务机关对一家汽车运输公司 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各类客、货车承包到人,实行了产权转移。公司所属 的内部油库、仓库、修理车间有偿向承包司机供应油料、配件,提供修理业务。但公 司对销售的油料、配件修理仍按老规定作为内部供应,没有申报纳税。按照规定,该 公司除补缴税款外,另被处一倍的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 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只要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属销 售行为,都应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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