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
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经
常出现,正确作出以上行为的会计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举例说明如
下:
1、某厂购进设备一台,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已付,货已入库。会计
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某企业将购进的钢材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该批钢材购进成本10000元,进项税
额17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0
3、某企业2001年3月份内销货物销售额为200万元,出口货物300万元,当月购进
原材料350万元,均取得专用发票。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7万元[350×17%
×300/(200+300)],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57000
4、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电扇100台,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电扇进价每
台1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0
5、某商业企业因发生被盗,丢失电风扇10台,已知该电风扇购进价每台200元,
该企业系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
6、食品加工厂入库产成品因长期积压,发生变质损失20000元,经测算生产成本
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75%。故应转出进项税额为2550元(20000×75
%×17%),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255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0
需要说明的是税法所指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
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
失等。 (au200310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