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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境外费用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鞋企业。最近,该公 司支付某香港公司一笔设备修理检查费,问: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如何计算?理论依 据是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一条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香港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的修理 检查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且这种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该香 港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2、该香港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应由该公司代扣代缴的问题,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 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 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若该香港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该香港公司为该公司提供修理检查劳务,该公司便成为 扣缴义务人,该香港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由该公司代扣代缴。 (z20030907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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