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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对应税所得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3-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3信息】 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部分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价外税,通常情况下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这是 否意味着它对应税所得就没有任何影响呢?答案则是否定的,从以下几种情况增值税 的会计处理中,就能看出其对应税所得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应税所得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 是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等贷: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扣除保险公司或者过失人赔偿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出口商品,按规定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计入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几种情况,会计上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分别计入“营业外支 出”、“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二、间接影响应税所得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 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工程用物资及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借: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购进的物资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等,其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价值:   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扣 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借: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以上几种情况,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入了“在建工程”、“固 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 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 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综上所述,增值税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 况作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不影响或者只间接影响应税所得,但在某些情况下 却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和所得,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以及税务人员在税收检查时引起注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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