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办超市免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3-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3信息】 某军队转业干部。2002年转业时,没有
要求国家给他安排工作,自己回家在本地开办了一个个体超市。
在部队时,听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然而,
自2003年1月开办超市以来,国税局每月都来向他催缴增值税,根本不提可以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事。该干部几次找国税局的领导反映此事,可国税局领导说,他们从
来没有接到过关于军转干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文件。问:像这样自主择业的
军转干部开办个体超市到底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
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通知生效前,没有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但是,该通知没有涉及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缴增值税的问题。
因此,该干部办的超市不能免缴增值税,而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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