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业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认识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
号文件规定,森工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
2005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于林业企业而言,是
一件节约资源、多创效益的好事。充分利用好这项优惠政策,能够增强企业的生产积
极性和市场竞争能力。随着这项政策的深入实施,如何正确反映以“三剩物”和次小
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各个环节的情况,是确保这项优惠政策享受到位
的前提,对此笔者谨就林业企业即征即退产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单独核算
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应单独设置原材料、
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产品名称应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
品目录中列举的产品名称相符合。在应交税金明细账中要单独反映即征即退产品和非
即征即退产品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既生产“三剩物”又以该“三剩物”为原料
连续生产即征即退产品的企业,账务处理上应明确反映“三剩物”下步生产的投入过
程,以保证核算的连续性和独立性。即征即退产品的单独核算,使得该产品从原料采
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到销项税金计提、进项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计算交纳等整
个过程清晰明确,既便于企业管理决策,又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计算分摊进项税金
对于生产即征即退产品取得的进项税,能够明确是为生产该产品发生的,可直接
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征即退)”明细账中,如发生的原料费、
材料费进项等;不能够明确确认的,暂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共
同进项)”明细账中,如为生产全部产品共同发生的水电费、材料费进项等,月终进
行计算分摊。计算分摊的方法按照产品产量乘以产品售价的比例来进行,计算公式为:
当期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进项=当期应分摊共同进项×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本期即征即退产品产量×上年该产品平均售价)÷(∑本期需分摊进
项的全部产品产量×上年各产品平均售价)]×100%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该产品的平均售价只是概括地反映上年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
格,在当期只视为一个参照数值。由于市场及价格变动等原因,当期的售价与上年相
比可能有较大变化,因此,每月计算分摊的进项税不一定完全客观准确,必须要在年
终时对全年的共同进项按照该产品当年的平均售价进行统算分摊,重新确定分摊比例,
对已经分摊的共同进项予以调整,并将当年该产品平均售价作为下年分摊共同进项
的基数。计算公式为:
全年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进项=全年应分摊共同进项×全年分摊比例
全年分摊比例=[(全年即征即退产品产量×当年该产品平均售价)÷(∑全年需分
摊进项的全部产品产量×当年各产品平均售价)]×100%
三、计算交纳增值税,填报退税手续
每月终了,即征即退产品与非即征即退产品应分别计算交纳增值税,分别上缴入
库,若遇有即征即退产品与非即征即退产品一方有应交税金而另一方有留抵的情况,
留抵的继续留抵,应交的正常交纳入库,不得相互抵顶,差额交纳。税款交纳完毕,
企业须填报“综合利用产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退税审批表”,列明产品名称、
全部业务增值税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应纳、已纳、应退税款额,同时填报“进项
税金分配计算表”,分别填列即征即退产品与非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直接进项、共同进项及应交税额,一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进行逐级审批,审批合
格后,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ax20030903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