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能自带专用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3-10-15
【中华财税网吉林10/15/2003信息】 吉林省四平市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因为临时到河北省销售货物,为了方便销售,他们带了一本从四平市国税局领购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自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经营可以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
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
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要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
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所以,该公司携带
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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