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该怎样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
力生产、销售。购进货物(原煤)时,按规定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
货票,在计算进项税款抵扣时,遇到了以下问题:铁路货票上注明的费用包括发到运
费、运行运费、基金、京九运费、武九运费、新路运费、新容运费、西延费、新线费、
京九分流、电化费、电力附加费等,但本地税务机关只允许他们按发到运费、运行
运费、基金三项金额的7%抵扣,其余不能抵扣。问题是,京九运费、武九运费等同
属运费,而且金额比较大,为什么就不能抵扣?税务机关的作法正确吗?
去年10月以前,该厂进货取得的铁路包裹票,其运费均可按一定比例抵扣。但从
10月份开始,税务局对这部分运费不再准予抵扣,原因是铁路包裹票属邮政性质,不
是铁路部门的货票。该厂对此事的看法是,邮政包裹票与铁路包裹票是两种不同的票
据,二者分属邮政和铁路部门管理,且内容不同。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以铁路包裹票
属邮政性质为由,认定运费不予抵扣。到底哪种现点正确,现附上票据复印件,以下
给予答复。
答:上述都提到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以下一并回答。
1999年3月,针对铁路货物价格体系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方面出现的问题,国家
税务总局曾对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予以明确。当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
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输金额范围,仅限于铁路
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三项。然而,在执
行这项政策过程中,出现了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增值
税抵扣,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加重的问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对铁路运输费用的抵扣范围进行了调整:从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其准予抵扣的运输
金额范围包括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
费)、铁路建设基金和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其中,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
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
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
截韩运费、北仑运费。
据此,对丰城发电有限公司来说,按照当时的规定,该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前购
进原煤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中,只有发到运费、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这三项可作
为进项抵扣;2000年1月1日后购进货物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除了
上述三项外,还包括京九运费和京九分流加价两项,但铁路货票上注明的其他费用,
如武九运费、新路运费、新容运费等仍不得抵扣。
从以上分析可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申报抵扣进
项税款的唯一的凭证是铁路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铁路包裹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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