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其账面上的留抵税额不能予以退回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
致长期亏损,近日,企业宣告破产。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时,发现账面上尚有留抵税
额1.8万元。问:该厂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款?
答: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对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
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这样,该厂破产清算时账面上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将不予退还。这部分留抵税
额应转入清算损益,增加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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