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工厂购进本厂生产设备使用的、单价在
2000元以上的模具和机器零部件一批,总价值2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
务上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一部分模具和机器零部件在一年
内损坏。问:此批模具和机器零部件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如能抵扣,是在购进时还是
在损坏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
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这批模具和机器零部件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购进的固定资
产。如果这些模具、机器零部件不属于固定资产。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所含的进项
税额可以抵扣,并且是在购进时。如果属于固定资产,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由于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有时不容易准确划分,所以,具体到这批货物是属于低值易耗
品还是属于固定资产,应由这家工厂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予以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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