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单位是昌吉市一家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
其中部分产品事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8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中应税收
入100万元,免税项目900万元),全年进项税金3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4万元。
1999年1月,税务机关查出该单位销售600万元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
要求该单位补缴税款84万元,并处以一倍罚款,共计168万元。问:税务机关对企业
的处罚是否正确?
最近某税务局在对一家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8年间大量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国家明文规定的免税货物,且未计提销项税金,也未向税务
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由于涉税金额较大,该局决定对其立案查处。问:税务机关应该
如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免税
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纳税人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就销售免税货物
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免税货物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也就谈不上补缴税款的问
题。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销售方将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进行
了抵扣,应当予以补税并给予罚款。此外,如果销售方销售免税货物,为购货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购货方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款的,那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抵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对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还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昌吉市某企
业作出的罚款决定是恰当的,但补税的决定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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