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出口权,
委托内蒙古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了冻牛肉30吨。内蒙古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按出口结汇的销售金额收取1%的手续费。供货单位给该公司提供的是普通发票,没
有向该公司收取增值税款。问此笔业务该公司是否也与国内贸易一样按销售额缴纳6
%的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字[1995]92号文《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规
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
不予抵扣或退税。”因此,该公司如果确实委托出口了冻牛肉,这批出口货物的增值
税是免征的。但该公司应该按照税收管理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其审
核批准后方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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