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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近来,部分企业反映,1997年开具的1994 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8年3月31日后发生退货,对方(未付款、且未进账)退回原 发票,问是否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原销售。据国税函发[1997]440号文规定, 到1998年3月31日后,1994年版发票已作废。因此,税务机关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是 不同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是文件已规定1998年起1994年版发票已作废。另一种 是同意开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是上述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 具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 的按废票处理。”由此可见,作废的只是抵扣联,不包括发票联,原发票联应视同普 通发票。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对上问题,分两个层次回答。首先回答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其次 回答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文。   关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 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 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 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 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购买方已付货款; 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 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 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据上述介绍,购买方未付款且未进账,已把原发票退 回销售方,那么,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根本不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只需按上述规定对 照处理即可。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没有国税函发[1997]4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 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则企业1998年3月31日后发生了退货,只需按 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可。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440号文规定,“1998年 起统一作废1994年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 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 票处理。”显然,1998年3月31日以后,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能申报 抵扣,同样道理,纳税人1998年3月31日以后收到退回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也 应视为废票不能予以扣减销项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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