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中“善意”的含义?纳税人怎样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纳税人主观上
是“善意”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获得税务机关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解释,《通知》所说的“善意”,是指购货方在主
观上不具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观上是非
恶意的。具体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购货方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
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对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二是购货方取得专
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至于纳税人如何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依照《通知》的规定,只要购
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
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
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
段获得的,税务机关就推定其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对其不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
税处理。简言之,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主观存在故意,那就是“善意”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税务机关在当时查处案件时可能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主
观上是非善意的,对其没有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如事后有证据表明,购
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就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
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的规定处理。
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若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就
必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否则按现行法律规定,税务
机关不可能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通知》
规定,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
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
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从这个规定看,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
出的专用发票和获得手工开出的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
口退税,所要求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由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都要通过
税务机关交叉稽核,说明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已被其所在税务机关掌握,购货
方仅需提供专用发票即可。而手工开出的专用发票本身不能证明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
关掌握了其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所以还要求购货方提供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
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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