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某厂:浙江省金华地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该厂,该厂1995年4月8日在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购买的塑料皮
带所开的发票属偷税票,要处罚该厂税额的一倍罚款。因为,他们汇票收款人和发票
上的销货单位不一致,该厂是从义乌小商品市场8736号摊位方作良那儿买的货,汇票
上的收款人是方,而方给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销货单位是浙江金华县塘雅
工贸公司。对此,他们深感不服。该厂确实购货是真,购货是含税价,抵扣发票也是
真的,税务机关对该厂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为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防止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国税发[1995]1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
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否则不予抵扣。“该厂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都是真的,但收款单位与增值
税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不是一家,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予以
抵扣。显然,供应该厂塑料皮带的义乌小商品市场的摊主提供给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从不正当渠道取得的。虽是真票,但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国税发
(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
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如对这样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报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
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
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纳税人购物必须依法向供货方取得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
才可以申请抵扣,否则不仅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税
务机关对该厂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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