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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盘亏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事务所某客户在对库存货物进行盘存时, 某月出现盘盈,某月出现盘亏,当地税务机关要对其发生的盘盈和盘亏分别计算补 征增值税,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 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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