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盘亏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事务所某客户在对库存货物进行盘存时,
某月出现盘盈,某月出现盘亏,当地税务机关要对其发生的盘盈和盘亏分别计算补
征增值税,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
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