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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何转出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存货(税法 统称“货物”)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凡因管理不善 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自然灾害等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但一些单位对此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者虽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但往往不能正确计算出进项税转出额,尤其是在产品和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难 予确认其“进项税转出额”,这里举例介绍一种简易计算方法供参考   例:某企业年度终了时清查盘点出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0万元,全年总计 耗用存贷金额50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0万元,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   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 本金额)×适用税率=(400×5000÷8000)÷17%=250×17%=42.5万元   会计分录:   1、 处理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40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0   2、 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4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00   3、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         442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非正常损失 4425000   (m 2003 008 044 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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