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何转出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存货(税法
统称“货物”)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凡因管理不善
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自然灾害等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但一些单位对此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者虽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但往往不能正确计算出进项税转出额,尤其是在产品和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难
予确认其“进项税转出额”,这里举例介绍一种简易计算方法供参考
例:某企业年度终了时清查盘点出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0万元,全年总计
耗用存贷金额50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0万元,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
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
本金额)×适用税率=(400×5000÷8000)÷17%=250×17%=42.5万元
会计分录:
1、 处理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40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0
2、 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4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00
3、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 442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非正常损失 4425000 (m 2003 008 044 13) (4)